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代理人这样答辩:“小霞所主张的事实有虚假和夸大的成分。实施强奸的是小强,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承担。学校已经制定过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也认真进行过宣传教育,要求学生按时作息。事发当时,小霞并未呼救,学校也无法预见事情的发生,而且,当时已是课余时间,学校无权也无义务进行管教和安全保障。”
根据以上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俊国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无重大疏漏,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赔偿受害少女5万元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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