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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和有关立法

  • 医药百科网 2008年12月2日 21:28
  1966年,在"梅莫瑞斯对马萨诸塞州"一案中,最高法院修正了"罗思准则",明确了三点:首先,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其二,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其三,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从而,构成了美国制裁淫秽、色情的著名司法原则"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它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标准,在美国运用了十多年。
   
  "米勒准则"时期1973和1974年,在与总统保持明显一致的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又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淫秽、色情审判的司法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米勒对加利福尼亚州"(MillerV·California1973)案的审理中确立的"米勒准则"。
   
  加州的玛威·米勒主动寄送五本小册子到该州新港海滩的一家饭馆,小册子刊登了四本色情书和一部电影片子的广告,其中有男女进行各种性行为的照片和图画。邮件的接收者向警察局报案。米勒被控告违犯了加州的刑事法典,并被州有关当局判刑。那个时候,有些销售商强制或胁迫人们购买他们的黄色书刊,官方有意立法来禁止色情书刊的泛监。
   
  在米勒案件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伯格自1957年以来第一次纠集了另外四名法官形成关于淫秽的多数意见,即"米勒准则"。新准则修正了"罗思一梅莫瑞斯准则",它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
   
  (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制裁色情的有关立法
   
  严厉检查的"恐怖时期"
   
  美国第一个制裁淫秽的法律是1842年制定的海关法。该法禁止进口淫秽图画、印刷品、雕塑等。经过多次修正,该法律越来越多地限制这类物品。
   
  第一个制裁淫秽物品的邮政法是1865年通过的,但因政府无权从邮政中取缔淫秽物品,所以作用不大。发挥了较大实际作用的是1873年通过的卡麦斯塔克法案(ComslockAcl,先为纽约州反淫秽的法律)。该法案的规定很简明;所有淫秽书籍、小册子、图片等都不能邮寄;任何人初次违犯处以五千美元罚款和五年监禁,再犯则翻番。卡氏受命为邮政部组织一个特别的机构"惩治堕落委员会",政府允许他从罚款中提成,作为物质奖励。
   
  象本法案这样的一批法律通过后,美国进入了严禁色情出版物的"恐怖时期"。海关和邮政的检查官对科学、艺术和淫秽不加区分,涉及到性问题的医学杂志也被取消邮寄,许多艺术作品、艺术目录册、宗教作品和其它书籍都被宣布为淫秽。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作法,在管制某些淫秽材料的过程中,邮政部于1968年采取了一个新步骤,取消对陷于法律困境者的邮政服务。这就是著名的"反拉皮条法"或"美国法典第三十九篇第3008项"。该法允许邮局顾客对淫秽材料的征订保持自由,停止把认为不妥的征订单送到邮件主顾的家里。比如,约翰·史密斯在收到拉菲门法国明信片公司寄来的征订广告,他可以填写一张从邮局领来的表格,并寄给拉菲门公司,声明自已不想在今后收到这种诱惑品。如果公司继续邮寄,就可能遭到起诉。
   
  至于说什么是淫秽的,完全由顾客自己来定,只要他自己不喜欢就行了。
   
  色情材料的发送者向法律提出了挑战,他们申辩说,这个法律损害了第一修宪案赋予的权利,因为它没有定义清楚什么是淫秽。但最高法院却一致支持这个法律,意在给予邮件主顾在淫秽广告上的决定权利,这个权利取消了邮政部的检查作用。高院指出;隐私权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这个法律并没有妨碍思想、信息等的流通。伯格法官写道:"我们明确地否定那种说法,即宪法保护卖主有权利将一个人不想要的材料送到他的家中去。"
   
  最近对邮政法的一个补充条款,即"美国法典第三十九篇第3010项"或"邮政组织法的金水修正案",原则大体相同,使得色情材料的发送者更加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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