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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和有关立法

  • 医药百科网 2008年12月3日 5:45
  3010法律还对色情材料作了定义"任何广告,用实际的伪装的方式,或者明确地、大量地描写了性的内容,人的生殖器,实在的或非实在的性交行为,性虐待或受虐待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与前述内容有直接关系的性淫欲题材。
   
  电影检查起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把电影包括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内,直到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才指出,电影是受第一修宪案保护的媒价;除非涉及到淫秽,它不应受到州的检查("伯斯顿对威尔逊"案:BurstynV·Wilosn,1952年)。
   
  但是,最高法院允许对电影实施事先检查。一部影片在公开放映之前,一个影剧院老板或影片发行人可能不断地被要求将影片送给一个电影资格检查委员会。
   
  1966年,一位电影发行人对此进行挑战。高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指出:不存在完全的和绝对的放映自由。
   
  在允许对影片进行事先检查的同时,最高法院也要求对拍制过程进行检查,以保护剧院老板的权利。
   
  影片的起诉也有一些问题。对于一本淫秽书籍,便衣官员可以买一本可疑的书,拿回去细细审阅,当刑事诉讼提起时,还可以作为证据。但影片就不是这样简单。有一段时间,警察只把所有的拷贝予以查封。但法院不同意这样作。警察被迫使用其它手段。在有些城市,警察用录像带录下影片的某部分作为审判中的证据之用。但录像带的质量很差,为其影片的高级技术辩护的剧院老板经常埋怨警察的复印件使影片图像看起来比实际上差得多。
   
  1973年,在"黑勒对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些准则,虽然新规则使站在两边立场的很多人都不满意,但却解决了些问题。在"黑勒准则"下,一部影片不能被任意查禁,除非由一位看了影片并认为它是淫秽的中立法官发出了查禁令。但法官签署的查禁令的听证不是反面的听证,因为剧院老板没有出场。这叫做单方面的查禁令。只有州当局也出面了,所有查禁令同意法官的意见,影片才可被认为是淫秽的。
   
  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措施
   
  在影响甚大的"纽约州对费柏"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怀特陈述了对青少年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基本立法原则:
   
  (一)民主社会的成长,主要在其年轻人;因此,必须致力于保障年轻人的幸福,使他们不要受到任何伤害,不论是身体上的或是情感上的。
   
  (二)基本上说来,色情图片、电影的流传与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有关。如果让其任意传布,则对未成年人会有更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这一情形,必须严加禁止。州政府及国会不但应付诸实际行动,更需要编印书刊来教育人民。
   
  (三)贩卖色情物品之所以兴盛,是有其经济因素的,在图谋暴力的动机下,使得这一不法行为遍行全国,这需要有强力的法律来约束,以杜绝这些非法色情交易的市场和机会。
   
  (四)我们不认为要求青少年做视觉上的性行为表演是文学、教育或科学工作的一部分。
   
  (五)对青少年色情的认可与界限,以材料的内容来作为分类的标准。
  1968年,最高法院在"金斯伯格对纽约州"案中指出。各州可以制定分别适用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标准。就是说,可以出售给成年人的材料也许不可出售给青少年。
   
  保护青少年及其他成年人的法规
   
  美国为保护青少年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明令不准将黄色书刊卖给不满十七岁的青少年;严禁青少年从事非法的色情物品交易活动;建立只供成年人涉足的书店、电影院等。
   
  1975年在"埃斯诺克对杰克索尔城"案中,杰城规定,如果露天影剧院的屏幕能从街上看到的话,就禁止该院放映那种有女性的臀部和裸乳出现的片子,为的是保护该城市的青少年不接触这类材料,这与最高法院的说法并不完全一致。但高院肯定地指出:旨在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建立起淫秽的各种标准,是许可的;当然必须小心从事。鲍尔法官写道;"只有在相当有限和适当的情况下,政府才能为保护未成年人而禁止材料的公开传播。"禁止裸体显然不够严格,只有那些具有严重引起青少年淫欲的材料方可限制。
   
  事实上,"拉皮条"语言的运用限制更多了。
   
  在很多大城市有一个趋势,就是制定划区城的法律,既把色情活动隔离在城市的一个特别地方,又能尽量消减其影响,或通过中心商业团体传布它,使各个色情物品的经营者与其他的销售商和传布者分离开。1972年,底特律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各个成年人剧院之间的距离必须在一千英尺以上,成年人书店、歌舞表演餐厅、酒吧间、营业性舞厅、旅馆、当铺、游泳馆、信托商店和擦皮鞋店必须在居民区的五百英尺之外。1977年,西雅图市通过一项法律,要求所有成年人剧院要固定座落在一个小地方的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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