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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下月起补充医保有四大变化

  • 医药百科网 2009年1月9日 11:27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三个新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

  新办法分别对三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报销金额要封顶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新办法主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

  对能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群资格进行了新的界定。新办法指出,只有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对住院费用的报销金额实行了封顶限制,这将避免报销金额大于实际住院费用,有人利用漏洞赚取差额的情况发生;

  取消了50人以上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让部分中介机构“凑足50人一齐参保享受优惠政策,吃参保人多缴纳的部分保费”的想法化为泡影;

  将补充医疗保险三的缴费比例,根据年龄段进行区分。

  参保人范围有明确规定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三项补充医疗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市社保卡,到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新办法规定,对有以下情形者,不予报销补充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即未与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修改背景

  堵住补充医保亏损漏洞

  据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现行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是从1999年9月开始实施,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补充医疗保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在同时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时,所报销的费用之和可能会大于实际医疗费总和。加上银行利息下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无有效的保值措施,其潜在的亏损风险日益突出。如2003年至2004年,补充医疗保险三基金亏损约700万元。

  现行补充医疗保险未严格限定参保人员范围,与制定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的原则不相符。

  新办法解读

  补险1 一次住院限用一份报销5万元封顶

  缴费标准

  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者多份,但每次住院时只能使用一份。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只限本人使用。缴费标准分为两个等级:55周岁以下人员,每份保险为缴费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55周岁以上者,在此缴费基础上,每超过一周岁增加10元。

  报销条件及待遇

  凡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但是,在报销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在本市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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