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态度是道德态度的最大最重要的一个分枝。它们包括男女之间婚前和婚后的关系,以及分别在婚前和婚后的权利和对社会其它部分的义务。道德态度决定什么样的婚姻,与谁结婚、离婚,以及家庭关系中适当行为的所有细节”。(威廉.格拉汉.萨姆纳,1960, 342)彝族性道德是彝族异性交往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是彝族社会道德在性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历史上不同的婚姻形态,是由不同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并随著所有制的改变而改变。与凉山彝族所处的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婚姻形态,也必须具有奴隶制的显著特点。它是在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姨表不婚、姑舅表优先婚等方面严格限制下发展和巩固起来的。因而,凉山彝族的性道德也就很自然地、必须地在这些严格限制下建立和被人们遵循。
比起长期受到封建礼教束缚的汉族地区的青年来讲,彝族青年在婚前与异性的交往要随便得多、自由得多,性禁忌也比较松懈(尤其是“所地”地区)。他们在火把节、彝族年和结亲、办丧事的红白喜事等主要社交场合以及在其它一些交往活动中,都能坦率地表达自己对异性的爱慕,双方有了感情还可发生性行为(布拖一带两性关系表现为“不重处女”)。只要双方属同一等级,这种行为一般不受非难。特别是在姑舅表兄妹之间,由于他们往往会缔结婚姻,交往也因此更为亲密与自由,更易发生性关系,相应的也更不会受到干涉和指责。这种对异性间婚前的自由交往以及在交往中发生性关系的容忍,也表现在不同等级的男女双方产生感情,进而发生性行为提供了机会,只要不被发觉,他们不会受到处罚。但由于等级内婚制的限制和血缘等级歧视,使他们这种感情的发展不可能产生婚姻结果,因而往往酿成悲剧。即便是同一等级的青年男女,他们的自由恋爱也不一定就能实现爱情的结合。
凉山彝族特有的一些不成文的性道德准则主要反映在其通婚范围和限制的社会习惯法之中。它们是∶严禁家支内婚和婚外性关系,违者处死;严禁姨表结亲和婚外性关系,违者处死;严禁与外族通婚,违者开除族籍;严禁不同等级的男女通婚和发生婚外性关系,违者视后果,下降等级或处死。
已婚妇女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男方要负由此引起的一切严重后果,如造成离异,男方须赔偿其丈夫一切婚娶费用,还要给其穿金、戴银、骑马即“室内拴黑马”、“锅庄裹黑裙”,以革面洗脸。他们的私生子随母养三年,然后由男方带走。这三年内,男方每年负给女方二十两白银作孩子抚养费。私生子一般不呙社会歧视。若女方怀孕后药物进行打胎,该妇女被社会视为“洛裸”,即“心狠”之意。
家支内部的宿奸行为,如经多方调解,只要奸夫赔偿“三两做枕羊毛,四斗垫底粮,两只驱污避邪的灰羊”,再给其丈夫“室内拴黑马”、“锅庄裹黑裙”即可。若因此而离婚,奸夫须偿还丈夫结婚时所耗的一切费用。奸夫不服或无力偿还,均会被开除家支,断绝其血亲关系。
小叔子与嫂子辈通奸(包括远房的叔伯兄弟、叔伯嫂子),小叔子要备一坛酒,杀两只羊向哥哥赔罪。嫂子同样备一坛酒,杀两只羊向弟媳赔罪。但此类事一经发生,往往导致弟弟自缢。
侄子辈与姑母辈或兄妹通奸(包括远房的侄子与叔伯姑母、叔伯兄妹),称“错郁”,即“乱伦”之意。家支须招开大会,强令双双自尽。他们死后无人抬尸火葬,家人需出高价雇人抬尸火葬。
公公与儿媳通奸(如儿子尚活著),要求公公自缢。
一般男女通奸的处罚和弟与嫂的处罚相同。
姑舅表兄妹间通奸,除女方丈夫外,一般无人过问。
无意间撞见有人行奸,视作不祥。须由行奸者出一只红鸡举行“斜俄补”即祈求安康仪式。但因宣扬出去后果严重,故举行仪式也只给一至三位亲人说说,以求妥善处理,一般不愿声张。倘若四处宣扬,此人则被视为是个极不负责的人而遭社会谴责。
强奸幼女称“赫坡”,被视为最不道德的行为,其处罚方式有几种∶(1.) 杀一头牛,以酒赔罪;(2.) 彝人认为,奸幼者子孙不昌盛,因此,往往会导致妻子提出离婚而不用赔偿丈夫婚娶时的任何开支;(3.) 赔偿被奸幼女日后出嫁时的身价钱;(4.) 在一切社交场所,人们不得与奸幼者同饮一樽酒;(5.) 奸幼者和被幼奸者还将分别遭前面“性教育”所述的一切处罚;(6.) 奸幼者去世,其尸体须著全身白色寿服,不许停室内而只能停在临时用瞢草搭建的棚屋中,尸体须在人迹罕见的荒山僻野进行火葬。人们视火化时升起的青烟为不洁物,往往会像躲避瘟疫般逃避。
强奸孕妇而导致其流产,处罚方式有∶(1.) 备一百斤酒,杀一头牛赔人命;(2.) 赔一匹马给被奸者;称“补史木玛”;(3.) 出二十两银子给调解人和监护人。
强奸妇女导致其自杀身亡,按人命纠纷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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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传统性文化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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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百科网 2009年7月4日 1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