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疾控中心病毒所副所长王开利:
在北安的农场当地调查完之后,又扩大到了北安市的一些血站我们也都去查了。因为他用了好几个名字,包括我们一些海伦县,齐齐哈尔,克山县,还有其他几个县,都去调查了,查查这个血站,有没有这个名字,没有阳性的。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
根据几个部门的排查和我们协助卫生部所做的排查还没有发现在其他地方献血的记录。
2004年年底,北安建设农场医院的两任院长王军、李志勇和检验室的负责人杨旭,涉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被北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05年4月北安农垦区人民检查院依法提起公诉,2005年六月份,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分别判处王军、李志勇、杨旭有期徒刑两年、五年和十年。
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作为北安艾滋病感染事件中第一位确诊为艾滋病患者的病人,小李的妻子没等到这些处理结果出来,就于2004年10月1日因艾滋病晚期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经过检测,小李和女儿的HIV检测是阴性。目前,在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其他患者都得到了及时的救助和治疗。
黑龙江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邢济春:
北安的这个事件当中总共有19位感染者,现在有11位符合治疗条件的,我们正在进行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目前,北安艾滋病事件中的十多名感染者,已经委托律师起诉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他们一共提起了近3000万的赔偿总额。
艾滋病感染者代理律师周斌
这个案件是1月17号在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开庭,我们这个诉讼的设计是按照人身损害来起诉的。
目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对于本案的最新进展,我们栏目将继续予以关注。
《献血法》实施5年,私自采血事件为何仍有发生?
临床应急用血,如何确保安全?
请继续收看《法治聚焦》《堵住漏洞,确保用血安全》
主持人:从刚才的片子当中我们看到,在《献血法》颁布实施以后,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仍然发生了,因私自采血而感染艾滋病的事件,医院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遵循《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给病人输血,在临床应急用血中,医院如何才能确保用血的安全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艾滋病感染者在感染艾滋病之前,当时到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就诊时,大部分人都需要紧急输血。
我国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献血法》规定医疗单位在紧急用血时,必须确保采血安全。卫生部1999年1月5号公布实施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献血条例》都明确要求对献血者要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那么这家医院在给病人进行输血之前是不是做了检测,都做了哪些检测呢?
00:35:17:00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前院长:李克勇:
在我们当时的条件只能做肝功,其他的做不了,而且这个血缘当时有献血证。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告诉记者,对于像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这种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检测仪器设备不配套的医院,也有一些办法能够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临床应急用血这种情况。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
地方的血战无法送血的时候,我们应该拿出一个应急的解决办法,这个解决办法就是应该对,//当地的医务人员或者有一些职工身体健康,进行检查之后,保留了应急的献血队伍,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救治当地职工的生命,我觉得这个在缺乏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作为一个可行的安全的办法,来保证安全用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确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卫生部对这次艾滋病感染事件的调查当中认定,北安建设农场医院从1994年至2004年因应急用血共自采血液46次,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正式实施后,从1999年至2004年共自采血液17次,这期间这家医院不仅没有艾滋病抗体检测设备,而且三名化验员都没有受过采血培训。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认为,王军、李志勇、杨旭在担任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院长、副院长、检验室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的规定,在临床应急用血中,明知本单位不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非法采集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侵害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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